歐洲塑木標準 EN 15534 檢驗項目、條號與要求值
建築師、顧問公司、設計單位與機關承辦人在設計塑木工程時,規範該怎麼下才合理、才有辨別性?EN 15534 把戶外塑木地板該測的項目、試驗條件與要求值都訂到了條號與數字,只是分散在兩部標準裡:EN 15534-1:2014+A1:2017 是試驗方法,EN 15534-4:2014 是要求值。這篇把兩部合起來,依結構與承載、環境耐候、公共安全三個面向逐項列出條號與數值,可直接引用為規範與送審要求的依據。
先看這套標準的適用範圍
EN 15534 是歐盟對木塑複合材料(WPC)的系列標準,與戶外地板有關的是兩部:
| 標準 | 內容 |
| EN 15534-1:2014+A1:2017 | 試驗方法——每一項怎麼測、試件多大、條件是什麼 |
| EN 15534-4:2014 | 戶外地板型材與地磚的要求——每一項的要求值是多少 |
第 4 部第 1 節寫明適用範圍:戶外用的木塑地板型材與地磚,適用擠出型材,也適用射出等其他成型法製造的地磚;不包含配件套件(支撐骨架型材、蓋條型材與五金)。
依第 4.1 條,製造商須執行初次型式試驗證明符合第 4 節的要求;產品組成、幾何或製程有變更時,型式試驗須重做,小變更則只需重測可能受影響的項目。這一句寫進送審要求,就能防止「拿舊型號的報告交新產品」。
兩個層級:素材試片與整支構件
這是所有數字的前提,先分清楚,後面才不會比錯。
| 層級 | 測什麼 | 條號 |
| 素材(compound) | 材料本身的性質,用標準試片 | 例如第 7.1.1 條 Charpy 衝擊、第 7.3.1 條彎曲(依 EN ISO 178) |
| 構件(product) | 這一支板在使用狀態下的表現,用型材全斷面 | 第 7.3.2 條與附錄 A(彎曲)、第 7.1.2 條(落球衝擊)、第 7.4 條(潛變) |
第 4 節另有一句要記住:中空產品的試件厚度取樣品的實際厚度,並須在試驗報告中宣告。
兩個層級的數字不能互比。 素材試片的抗彎 MPa 回答的是材料本身,整支板在使用跨距下的破壞載重回答的是這片地板撐不撐得住——後者才是設計與驗收要看的。
不必送驗就能查的: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
第 4.4 條表 1 除了防滑,還訂了四項尺寸與重量的要求。這一組的特別之處是:不必送第三方,工地拿一把秤、一把尺、一支直規就驗得到。
| 項目 | 要求 | 試驗方法 | 試件數 |
| 線密度(單位長度重量,適用型材) | 個別值須達製造商宣告值的 95 % 以上;宣告值與公差由製造商宣告 | 第 1 部第 6.5 條 | 3 件 |
| 厚度、寬度、長度(型材) | 數值與公差由製造商宣告 | 第 1 部第 6.6.2 條 | 3 件 |
| 直度偏差(型材) | 數值與公差由製造商宣告 | 第 1 部第 6.6.3 條 | 3 件 |
| 翹曲(cupping) | 數值與公差由製造商宣告 | 第 1 部第 6.6.4 條 | 3 件 |
素材試片測的是材料特性,構材試件測的是整體性能,兩者的數字不能互比。試片尺寸依 EN ISO 178:2010 第 6.1.2 條,構件試件依 EN 15534-1 附錄 A 第 A.3 條,圖中兩件依同一比例繪製。
線密度那一條是整部標準裡唯一直接管到用料多寡的要求。 同一個型號、同樣的外形尺寸,重量少一成,代表壁厚或密度被動過。95 % 這個門檻寫進規範,等於要求廠商先宣告一個數字,之後每一支都要對得上。
量法也都寫好了:
- 線密度(第 6.5 條):試件質量至少 50 g;長度量至 1 mm、質量量至 0,2 g;線密度 P = M / L,單位 g/m
- 厚度與寬度(第 6.6.2 條):量測精度 0,05 mm;長度精度 1 mm
- 直度偏差(第 6.6.3 條):試件長(1 000 ± 5)mm,取全斷面,平放與側立各測一次;凹面朝下置於平整面,量最大間隙
- 翹曲(第 6.6.4 條):以弓形量規量寬度方向的平整度偏差,凹面朝上自由放置,量最大變形處,讀至 0,1 mm
外觀的管制方式在第 4.3 條:生產管制時,同批隨機取三支與標準樣比對,照明依第 1 部第 6.1 條(CIE D65 光源、照度至少 600 lx、入射角約 45°)。標準樣存放於暗室,每六個月更新一次;一旦接觸到水,立即更新。 要求廠商說明留樣制度並提供留樣,日後色差有爭議時才有對照的基準。
材料本身則依第 4.2 條:基材聚合物的種類、纖維素材料的種類與含量,須由製造商宣告。 可使用再生或可回收料,只要成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。
一、結構與承載
彎曲:構件級要求(第 4.5.2 條、表 3)
這是全部條文裡最接近「這片地板撐不撐得住」的一條。試驗依第 1 部附錄 A,跨距為製造商宣告的使用跨距,8 件/面。
| 要求 | 要求值 |
| 破壞載重 F’max(平均值) | ≥ 3 300 N |
| 破壞載重 F’max(個別值) | ≥ 3 000 N |
| 500 N 載重下撓度(平均值) | ≤ 2,0 mm |
| 500 N 載重下撓度(個別值) | ≤ 2,5 mm |
亦可用彎曲彈性模數與彎曲強度計算驗證,計算採用的值須為 5 % 分位值。
跨距是這一條的關鍵。 要求值本身不含跨距,跨距由製造商宣告——同一支板,跨距 400 mm 與 600 mm 的結果差很多。所以要求文件時要寫成「檢附於宣告跨距下依 EN 15534-4 第 4.5.2 條之試驗報告,並載明該跨距」,而不是只寫「檢附彎曲試驗報告」。
彎曲強度的兩種算法(附錄 A 第 A.6.2 條)
| 斷面 | 條號 | 公式 | 分母 |
| 實心矩形 | A.6.2.1 | σm = 3 F l₁ /(2 b h²) | 外形尺寸 b、h |
| 其他斷面(含中空) | A.6.2.2 | σm = M / Wx = F l₁ /(4 Wx) | 斷面模數 Wx,由製造商申報 |
對稱斷面的 Wx = Jx /(h/2),Jx 為慣性矩,同樣由製造商申報;不對稱的中空斷面不適用此式,須另行求得。
附錄 A 第 A.1 條註 3 並且寫明:中空型材測得的是「視彎曲強度」(apparent bending strength),因為試驗方法含剪力,而且施加的彎曲力會使斷面變形,造成斷面模數顯著改變。註 2 同樣說明彈性模數測得的是視彈性模數。
所以中空與實心的 MPa 數值不能並排比較——分母不是同一件事。要比就比第 4.5.2 條的構件級要求,那一條不分斷面型式。
落球衝擊(第 4.5.1 條、表 2)
試驗參數共通:落高(700 ± 5)mm、落錘質量(1 000 ± 5)g,依第 1 部第 7.1.2.1 條,10 件/面。
| 斷面 | 判定 |
| 中空型材 | 10 件皆不得出現裂痕長度 ≥ 10 mm 或殘留壓痕深度 ≥ 0,5 mm |
| 實心型材 | 10 件皆不得出現殘留壓痕深度 ≥ 0,5 mm |
兩者若有 1 件失敗,須另測 10 件且不得再有任何一件失敗。
這是唯一對中空與實心採取不同判定的一條——中空多一項裂痕長度的判定。試驗細節上,中空型材的撞擊點取斷面最弱處,通常在兩肋之間的中線;縱向邊緣也要測。判讀用放大鏡,殘留壓痕須在衝擊後至少 5 分鐘才量。
潛變:長期受壓會不會回不來(第 4.5.3 條、表 4)
花台、機座、桌腳長年壓在同一個位置,看的就是這一項。抗彎強度講的是會不會斷,跟會不會慢慢陷下去是兩回事。
| 情形 | 要求值 | 方法 |
| 已知使用跨距 | 潛變撓度 ΔS ≤ 10 mm(平均)、≤ 13 mm(個別);殘留撓度 ΔSr ≤ 5 mm(平均) | 第 1 部第 7.4.1 條 |
| 未知使用跨距 | 潛變係數 Cf ≤ 6 且變異係數 ≤ 15 %;潛變回復 Erc ≥ 30 % 且變異係數 ≤ 15 % | 第 1 部第 7.4.2 條 |
試驗條件(第 7.4.1 條):支距等於型材支撐結構的標稱安裝間距;載重於 23 ℃/50 % RH 環境為 1 000 N,於 50 ℃/50 % RH 為 850 N;試驗時間分別為 504 小時(3 週) 與 168 小時。量測加載前、加載 1 分鐘後、卸載前、卸載 24 小時後四個撓度值。
未知跨距時(第 7.4.2 條)跨距取 20 倍試件厚度,應力取最大載重的 25 %,時間 168 小時。
三件試件的裝設方式與彎曲試驗相同,取最大力平均值較低的那一面。
抗壓痕:布氏硬度與彈性回復率(第 1 部第 7.5 條)
列於第 4 部表 10,屬客戶、第三方或法規要求時才做的附加項目。
- 壓頭為直徑(10 ± 0,01)mm 硬化鋼球
- 預壓 20 N →(30 ± 10)秒內加至 2 000 N →維持(25 ± 5)秒→完全卸載
- 卸載後靜置至少 24 小時再量殘留壓痕
- 布氏硬度 HB = F /(π × D × I)
- 彈性回復率 Rec =(1 − Ir / I)× 100 %
試件最小 50 × 50 × 4 mm,表面平滑;中空型材必要時可疊置兩層壁,試件厚度與最大壓入深度比至少為 4。
機械扣件:釘與螺絲的握持(第 1 部第 7.6、7.7 條)
| 項目 | 依據 | 條號 |
| 釘、螺絲、釘書針的拔出承載力 | EN 13446 | 7.6 |
| 五金頭部拉穿承載力 | EN 1383 | 7.7 |
兩條都要求試件尺寸與實際安裝一致。 也就是說,報告上的數值只有在與現場相同的板厚、相同的扣件、相同的鎖固位置下才有意義——要求文件時要一併要求載明扣件規格與安裝方式。
極端溫度下的試驗(第 1 部第 7.1.3 條、附錄 A 第 A.4 條)
彎曲試驗的標準環境是 23 ℃/50 % RH,但附錄 A 第 A.4 條另開了兩個可選的溫度條件:
| 條件 | 溫度 | 適用 |
| T1 | −20 ± 2 ℃、50 % RH | 寒帶 |
| T2 | 50 ± 2 ℃、50 % RH | 熱帶 |
試前須於該環境放置至少 2 小時,並且在該環境內試驗,或離開後 1 分鐘內開始。
衝擊方面,第 7.1.3 條規定:供低溫或高溫極端地區使用的型材,其衝擊性能的附加要求可於各國國家前言中訂定。
台灣的意義在 T2。 夏季全日曝曬的露臺,板面溫度遠高於 23 ℃;要知道高溫下的彎曲表現,就要指定 T2 條件的報告,而不是引用常溫值。
二、環境耐候
熱脹與濕脹是兩件事
塑木有兩種尺寸變化,標準分開處理,設計時也要分開算。
| 變化 | 條號 | 要求值 |
| 熱脹——線膨脹係數 | 第 4 部表 8;方法見第 1 部第 9.2 條 | ≤ 50 × 10⁻⁶ K⁻¹,3 件 |
| 濕脹——浸水膨脹與吸水率 | 第 4 部表 7;方法見第 1 部第 8.3.1 條 | 見下表 |
線膨脹係數的量測溫度範圍是 −20 ℃ 至 80 ℃(依 ISO 11359-2)。伸縮間隙要算的是這一項,而且要用板長與實際溫差去乘。
浸水膨脹與吸水率:關鍵在天數(第 1 部第 8.3.1 條、第 4 部表 7)
第 8.3.1 條規定,於(20 ± 2)℃ 全浸後,在 24 小時、2 天、4 天、7 天、14 天、28 天 六個時點量測厚度、寬度、長度,並以差重法計算吸水率。製品試件長 100 mm,寬與厚為實際尺寸,5 件。
| 項目 | 平均值 | 個別值 |
| 厚度膨脹 | ≤ 4 % | ≤ 5 % |
| 寬度膨脹 | ≤ 0,8 % | ≤ 1,2 % |
| 長度膨脹 | ≤ 0,4 % | ≤ 0,6 % |
| 吸水率(重量) | ≤ 7 % | ≤ 9 % |
六個時點是這一條的設計。 標準要的是一條曲線,不是一個數字——只提供 24 小時數值的報告,不符合第 8.3.1 條。要求文件時應寫明「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8.3.1 條之完整六時點數據」。
EN 15534-1 第 8.3.1 條要求於 24 小時、2 天、4 天、7 天、14 天、28 天六個時點各量測一次;CNS 15730:2019 表 7 的吸水率則依 CNS 9907:2017 第 7.6 條,量測於第 24 小時。兩套標準的浸水時間並不對等。
量測位置也有規定(第 8.3.1.2 條):量測點固定於型材對稱軸中央,不論該點下方是肋或中空腔;厚度在斷面上量,量具置於距端部 10 mm 處、支承長度至少 10 mm;表面有溝槽者,量具須斜置跨過溝槽。
循環濕氣:泡、凍、烘三循環後還剩多少強度(第 1 部第 8.3.2 條、第 4 部表 7)
| 要求值 | 值 |
| 彎曲強度下降(平均) | ≤ 20 % |
| 彎曲強度下降(個別) | ≤ 30 % |
循環條件(依 EN 321 修改):
- 第一循環:(20 ± 1)℃ 水中浸 28 ± 1 天〔於 1、2、4、7、14、28 天量質量〕→ 冷凍 24 ± 1 小時 → 乾燥 72 ± 1 小時
- 第二、三循環:浸水 72 ± 1 小時 → 冷凍 24 ± 1 小時 → 乾燥 72 ± 1 小時
- 三循環結束後再調節 72 小時
循環前後皆依第 7.3.2 條量測彎曲強度與彈性模數,下降量以初值的百分比表示,8 件。
這一條把浸水、結冰與乾燥組合在一起,接近戶外的實際折磨;判準是強度的衰減,不是外觀。
另有沸水試驗(第 1 部第 8.3.3 條、第 4 部表 7),僅供生產管制用:沸水浸 5 小時 ± 10 分鐘後立即移入(20 ± 2)℃ 冷水 15 分鐘,取出後 120 分鐘內測吸水率,平均 ≤ 7 %、個別 ≤ 9 %。
抗紫外線與人工加速耐候(第 1 部第 8.1 條、第 4 部表 7)
戶外用產品的人工加速耐候,三種光源擇一,時數各不相同:
| 方法 | 曝露時數 |
| EN ISO 4892-2(氙燈,Cycle 1) | 300 h |
| EN 927-6(螢光 UV-A 340 燈) | 2 016 h |
| EN 16472(中壓汞燈) | 750 h |
要求為 ΔL、Δa、Δb* 須宣告,每色 1 件、每件量 5 點;只曝露產品的外露面。
標準自己在表 7 底下加了一句:同一材料用不同方法測,會得到不同的 ΔL、Δa、Δb。 所以比較耐候數據的前提是同一方法、同一時數——這一點寫進規範,就能避免拿 300 小時的數字去比 2 000 小時的數字。
評估方式(第 8.1.2 條)可採灰階色差(EN 20105-A02)或 ΔL、Δa、Δb、ΔE,另可納入製造商自訂外觀準則、粉化度(第 10.1 條)、光澤變化(第 10.2 條)。
色度量測條件在 2017 年修訂時明確化(第 8.1.3 條):標準光源 D65、觀察視角 2° 或 10°、幾何 di:8° 且含鏡面反射,依 ISO 18314-1。
自然老化(第 4 部表 9)
屬附加項目,曝露時間 8 760 小時(一年),依第 1 部第 8.2 條(EN ISO 877-2 方法 A 或 EN 927-3)。須宣告:彎曲強度下降、ΔLΔaΔbΔE 或灰階等級、彎曲彈性模數變化、製造商自訂的外觀準則,以及曝露地點與條件。
最後一項很重要——自然曝露一年在不同緯度不是同一件事。標準舉例:法國南部曝露一年約相當於總日射曝露量 6,6 GJ/m²、平均溫度 15,5 ℃。
生物劣化:腐朽菌與白蟻(第 4.5.4 條、表 5、表 6)
標準先依環境條件定義使用類別(源自 EN 335:2013 表 1):
| 使用類別 | 使用情境 | 生物因子 |
| UC3 | 戶外、離地 | 擔子菌(腐朽菌) |
| UC4 | 戶外、接觸地面 | 軟腐微真菌 |
一項產品可歸類為 UC3、UC4 或兩者。同一材料若做成不同幾何,只需測一種產品。
| 項目 | 要求 | 方法 |
| 抗擔子菌 | 試驗結果須宣告 | 第 1 部第 8.5.2 條(依 ENV 12038) |
| 抗軟腐微真菌 | 試驗結果須宣告 | 第 1 部第 8.5.3 條(依 CEN/TS 15083-2) |
| 抗白蟻 | 附加項目,結果須宣告 | 第 1 部第 8.4 條(依 EN 117) |
擔子菌試驗的必用菌種為 Coniophora puteana、Gloeophyllum trabeum、Coriolus versicolor。軟腐試驗歷時 24 週,且參照木試件的質量損失須達 20 % 以上,試驗方為有效。白蟻試驗方面,標準註明纖維素含量 ≤ 60 % 時一般認為不必測,> 60 % 為選擇性,實際仍依各國法規。
這三項的要求是「宣告結果」,所以規範應寫成「檢附依第 8.5.2、8.5.3 條之試驗報告並載明結果」,而不是寫「須通過防腐試驗」。
鹽霧與藻類:濱海與遮蔭處的附加項目
兩項都在第 4 部表 10,屬客戶、第三方或法規要求時才做的附加項目——濱海案場與終年遮蔭潮濕的中庭,值得在規範裡指定。
| 項目 | 方法 | 條號 | 試件數 |
| 抗鹽霧 | EN ISO 9227 中性鹽霧(NSS) | 第 1 部第 8.6 條 | 2 件 |
| 抗變色藻類 | EN 15458(依第 1 部表 7 修改) | 第 1 部第 8.5.6 條 | 5 件 |
鹽霧的評估依灰階色差、或 ΔL、Δa、Δb、ΔE,或製造商自訂的外觀準則。
藻類試驗將試件置於營養鹽瓊脂上培養,觀察表面藻類生長與試件周圍的抑制區,評級 0 至 4:0 為表面無生長、1 為輕微或至多 10 %、2 為 10~30 %、3 為 30~50 %、4 為 50~100 %。0 與 1 判為抗藻類侵蝕,2 為部分保護,3 與 4 為未受保護。
同一組另有變色微真菌(黴)兩種方法可選:第 8.5.4 條依 ASTM D3273(26 ± 2 ℃、相對濕度 96 %,四週,每週評級),第 8.5.5 條依 ISO 16869(21 天培養)。兩者的評級標尺不同,比較時要對到同一個方法。
其他熱性質
| 項目 | 條號 | 條件 |
| 熱變形溫度 HDT | 第 1 部第 9.1 條 | EN ISO 75 方法 A,彎曲應力 1,80 MPa,平放 |
| 熱回復 | 第 1 部第 9.3 條 | 100 ℃,依 EN 479,3 件 |
| 蓄熱(heat build-up) | 第 1 部第 9.4 條 | 見下 |
蓄熱試驗(第 9.4 條)以紅外線熱燈加熱試件,與黑色對照試件比較升溫。調整燈距使黑色對照件升溫達 50 ℃(水平使用,如地板)或 41 ℃(垂直使用,如外牆),試驗至少 10 分鐘,至少三件取平均。中空型材的黑色對照件須封閉開放側,避免通風影響量測。
標準明白註記:本法給的是相對於黑色對照件的相對蓄熱,不預測產品在實際情境下的溫度。 因此蓄熱數值適合用來比較不同產品或不同顏色,不宜直接寫成「表面溫度不超過幾度」的驗收條件。
表面狀態:粉化度、光澤變化與剝離強度
這三項都列在第 1 部第 10 節「其他性質」,也是第 8.1.2 條評估人工加速耐候時可以納入的指標。
| 項目 | 方法 | 條號 | 適用 |
| 粉化度 | EN ISO 4628-6(膠帶法) | 第 10.1 條 | 僅適用塗裝品;第 4 部表 10 列為附加項目,3 件 |
| 光澤變化 | EN ISO 2813 | 第 10.2 條 | 建議採 60° 幾何 |
| 剝離強度 | 見下 | 第 10.3 條 | 僅適用貼膜型材(profiles with laminated foil) |
剝離強度的兩種做法(第 10.3 條)
- 定速拉伸法:試件寬(20 ± 1)mm、長至少 100 mm,位移速率(10 ± 1)mm/min,結果以 N/mm 表示。若膜先斷,報告膜的斷裂拉伸強度
- 定荷拉伸法:試件寬(25 ± 1)mm,一分鐘內平順加至定荷(5 ± 0,01)kg(相當於 2,0 N/mm),量剝離長度,最多量到 25 mm 停止
- 調節:貼膜後至少 72 小時、(23 ± 5)℃,貼膜後 72 小時內不得試驗
- 老化後的剝離強度,須與未老化時採用同一種方法
第 10.3 條寫的是「貼膜型材」。 它處理的是一層貼上去的膜與基材之間的結合。共擠層與芯層之間的結合強度,EN 15534 沒有對應條文——引用第 10.3 條時要確認產品的表層究竟是貼膜還是共擠,兩者不是同一件事。
三、公共安全
防滑:三種方法,數值互不等價(第 4.4 條、表 1)
| 方法 | 要求值 | 條號 | 試件數 |
| a) 擺錘試驗 | 擺錘值 ≥ 36 | 第 1 部第 6.4.2 條(依 CEN/TS 15676) | 5 件/面/方向 |
| b) 斜坡試驗 | Class C(≥ 24°) | 第 1 部第 6.4.3 條 | 1 件/面/方向 |
| c) 動摩擦係數(乾) | ≥ 0,43 | 第 1 部第 6.4.4 條(依 EN 13893) | 1 件/面/方向 |
由製造商依使用領域與各國法規選擇方法,且須宣告採用的是哪一種。
三件事要注意:
第一,動摩擦係數法只適用使用時表面為乾燥的產品(第 6.4.1 條明訂)。泳池周邊、露臺這類會濕的場所,不能引用這個方法的數字。
第二,斜坡試驗的分級(第 6.4.3.8 條):Class A 為 12~17°、Class B 為 18~23°、Class C 為 24° 以上。表 1 要求的是 Class C。試驗以赤足在濕潤(潤濕劑 1 g/l、供液至少 5 l/min)的表面上進行。
第三,防滑由表面幾何決定。 表 1 註明要在型材的兩個方向與兩個面測。同一款板不同壓紋,等級可能差很多——規範應對到具體花色,不能只寫「該款防滑等級」。
防火:地板與外牆走的不是同一套(第 1 部第 9.6 條)
| 項目 | 適用 | 條號 | 依據 |
| 單焰源試驗 | 通用 | 9.6.1 | EN ISO 11925-2 |
| 單一燃燒物體(SBI) | 僅適用外牆板 | 9.6.2 | EN 13823 |
| 輻射熱源焰傳播 | 地板 | 9.6.3 | EN ISO 9239-1 |
| 氧指數 OI | 通用 | 9.5 | EN ISO 4589-2 |
第 4 部表 10 將單焰源試驗(6 件)與輻射熱源焰傳播(6 件)列為附加項目——於客戶、第三方或法規要求時執行,結果由製造商宣告。
地板要看的是第 9.6.3 條(EN ISO 9239-1),不是 SBI。第 9.6.2 條標題自己就寫明只適用外牆板。這在審查文件時很容易看錯。
另外第 9.6.2.3 條列出影響防火結果的產品參數,值得知道:顏色沒有影響;塗層或共擠層有影響;無機填充料的量有影響;單位面積質量有影響。 並且第 9.6.2.4 條給了直接應用規則——同一族群、某一無機填充料量的結果,可適用於填充料量更高的產品。
四、素材級的基本物性
前面三個面向講的多半是整支板。第 1 部另外訂了一組素材(compound)層級的方法,測的是材料本身。這些項目第 4 部沒有列為要求或附加項目,屬於雙方另行約定時才做——但方法都在,要得到。
| 項目 | 方法 | 條號 | 備註 |
| 密度 | EN ISO 1183-1 方法 A 或 C;或 EN ISO 1183-3 | 第 6.2 條 | 實心型材亦可依 EN 323 |
| 含水率 | EN 322:1993,修改其第 5.2 條 | 第 6.3 條 | 恆重=間隔七天兩次秤重差 ≤ 0,5 % |
| 衝擊強度(Charpy) | EN ISO 179-1,方法 ISO 179-1/1fU | 第 7.1.1 條 | 素材試片,與整支板的落球衝擊是兩件事 |
| 拉伸性質 | EN ISO 527-2,試件 Type 1A 或 1B | 第 7.2 條 | 所採用的試件型式須宣告 |
| 彎曲性質(素材) | EN ISO 178 | 第 7.3.1 條 | 與第 7.3.2 條(整支板、依附錄 A)不同層級 |
| 熱變形溫度 HDT | EN ISO 75-1/-2 方法 A | 第 9.1 條 | 彎曲應力 1,80 MPa,平放 |
| 氧指數 OI | EN ISO 4589-2 | 第 9.5 條 | 常溫試驗 |
含水率的恆重判準以纖維素質量為基準,標準也允許採用其他方法,但須與 EN 322 建立相關性;密度的 EN ISO 1183-1 方法 A 為浸漬法、方法 C 為滴定法,EN ISO 1183-3 為氣體比重瓶法。
密度那一項值得注意。 密度配上外形尺寸,就能回推線密度;線密度又是第 4 條表 1 有 95 % 門檻的項目。兩個數字放在一起看,用料多寡就藏不住。
Charpy 與落球衝擊不要混談。 第 7.1.1 條測的是素材試片的缺口衝擊強度(kJ/m²),第 7.1.2 條測的是整支板被 1 kg 落錘從 700 mm 砸下去會不會裂。前者是材料性質,後者是產品判準,兩個數字沒有換算關係。
附加項目一覽(第 4 部表 9、表 10)
第 4.5.7 條規定:表 9 與表 10 的項目,於客戶要求、第三方要求或為符合法規時執行,結果由製造商宣告。這一張表是規範撰寫時的挑選清單。
| 類別 | 項目 | 方法(第 1 部) | 試件數 |
| 自然老化(表 9) | 曝露 8 760 小時 | 第 8.2 條 | 每色 1 件 |
| 熱性質 | 熱回復(型材) | 第 9.3 條 | 3 件 |
| 熱性質 | 蓄熱 | 第 9.4 條 | 3 件 |
| 燃燒性 | 單焰源試驗 | 第 9.6.1 條 | 6 件 |
| 燃燒性 | 輻射熱源焰傳播 | 第 9.6.3 條 | 6 件 |
| 力學 | 彎曲彈性模數 | 第 7.3.2 條 | 8 件/面 |
| 力學 | 彎曲強度 | 第 7.3.2 條 | 8 件/面 |
| 力學 | 抗壓痕 | 第 7.5 條 | 3 件 |
| 生物 | 抗白蟻 | 第 8.4 條 | 5 件 |
| 生物 | 抗變色微真菌 | 第 8.5.4、8.5.5 條 | 5 件 |
| 生物 | 抗變色藻類 | 第 8.5.6 條 | 5 件 |
| 其他 | 抗鹽霧(NSS) | 第 8.6 條 | 2 件 |
| 其他 | 粉化度(僅塗裝品) | 第 10.1 條 | 3 件 |
生物類的項目另有一條:若同一材料做成不同幾何,只需測一種產品(第 4.5.4 條)。
標示與報告:兩件可以直接寫進送審要求的事
產品標示(第 4 部第 5 節、表 11、表 12)
最低標示須標在產品本身或其標籤上,做不到時標在包裝上:
| 項目 | 範例 |
| 標準編號 | EN 15534-4 |
| 基材聚合物 | PP |
| 纖維素材料種類代號 | W |
| 纖維素材料平均含量(%) | 60 |
| 使用類別 | UC3 |
纖維素材料代號:木 W、亞麻 F、大麻 H、稻 R、竹 B、紙 P、瓊麻 S、椰 C、其他 O。
完整範例:EN 15534-4 PP W60 UC3
這一行標示等於把配方的骨架公開了——基材是什麼、纖維是什麼、含量多少、可用在什麼環境。要求進場材料須有此標示,比要求任何形容詞都有效。
試驗前的調節條件(第 1 部第 5 節)
報告上的數字,前提是試件被正確調節過。這一節規定兩件事:
參考調節(第 5.2 條,用於需要高再現性的比較性試驗):於標準環境 23/50(23 ± 2 ℃、50 ± 10 % RH)放置至恆重。恆重的定義是間隔 24 小時的兩次秤重差不超過 0,1 %,且以 WPC 中纖維素材料的質量為基準;纖維素含量未知時,須先以適當方法測定。若達恆重所需時間過長,可在監測 96 小時的質量變化後試驗,但須依第 6.3 條測定並記載試驗當時的含水率。
第三方試驗的時機(第 5.4 條):試驗宜在試件製造後第 4 週開始,不遲於第 6 週;運送期間除外,其餘依第 5.2 條保存。
第二條常被忽略。剛擠出就送驗的板子,與放足四週的板子,不是同一個狀態。 要求報告載明試件的製造日期與試驗日期,才看得出來。
試驗報告應載事項(第 1 部附錄 A 第 A.7 條)
彎曲試驗報告依 A.7 條須包含:
- 本部標準之引用
- 型材識別資訊,包含是實心或中空、來源、製造商代號
- 測彈性模數所用的試件尺寸與跨距
- 測彎曲強度所用的試件尺寸與跨距
- 試件製備方法、調節與試驗條件、含水率、試件數、試驗速度、試驗機精度等級
- 中點撓度的個別值與平均值
- 型材的慣性矩與斷面模數(如適用)
- 彈性模數、最大載重與彎曲強度的個別值與平均值
最後兩項是查核的著力點。 A.7 條 b) 要求報告寫明實心或中空,n) 要求寫明慣性矩與斷面模數——一份中空型材的彎曲報告若沒有列出 Jx 與 Wx,報告上的 MPa 就無從查核,因為那是計算式的分母。
生產管制頻率(第 4 部附錄 A,參考性)
| 項目 | 最低頻率 |
| 線密度、厚寬長、直度與翹曲、外觀 | 每生產線 ≤ 12 小時 1 件 |
| 彎曲性質(模數與強度) | 每生產線 ≤ 12 小時 1 件 |
| 濕氣耐性——沸水試驗 | 每生產線 ≤ 12 小時 1 件 |
| 熱回復(型材) | 每生產線 ≤ 12 小時 3 件 |
附錄 A 是參考性的,但可以引用為品質保證的查核依據。
資料送審條文範例
以下把上述條號整理成可直接引用的敘述,以性能與試驗依據表示,不涉廠牌指定。實際使用時應依工程需要增刪。
一、產品標示 塑木地板材應依 EN 15534-4:2014 第 5 節標示,內容包含標準編號、基材聚合物、纖維素材料種類代號、纖維素材料平均含量及使用類別,並以不易消失之方式標示於製品或其標籤。另應依同標準第 4.2 條宣告基材聚合物之種類、纖維素材料之種類與含量。
二、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進場材料應符合 EN 15534-4:2014 第 4.4 條表 1 之規定:線密度個別值不得低於製造商宣告值之 95 %;厚度、寬度、長度、直度偏差與翹曲應符合製造商宣告之數值與公差。廠商應於送審時提出上述各項之宣告值與公差表。量測依 EN 15534-1 第 6.5、6.6.2、6.6.3、6.6.4 條辦理,各項 3 件。廠商並應依同標準第 4.3 條說明其外觀標準樣之留樣制度並提供留樣。
三、彎曲性質 應檢附依 EN 15534-1:2014+A1:2017 附錄 A 執行、符合 EN 15534-4:2014 第 4.5.2 條表 3 之試驗報告,並載明所採用之使用跨距。破壞載重平均值應達 3 300 N 以上、個別值 3 000 N 以上;500 N 載重下之撓度平均值不得超過 2,0 mm、個別值不得超過 2,5 mm。報告內容應符合附錄 A 第 A.7 條規定,載明斷面型式(實心或中空)及慣性矩與斷面模數。
四、落球衝擊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7.1.2.1 條執行、符合 EN 15534-4 第 4.5.1 條表 2 之試驗報告。
五、潛變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7.4.1 條(已知使用跨距)或第 7.4.2 條(未知使用跨距)執行、符合 EN 15534-4 第 4.5.3 條表 4 之試驗報告。
六、浸水膨脹與吸水率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8.3.1 條執行之試驗報告,並含 24 小時、2 天、4 天、7 天、14 天、28 天六個時點之完整數據,其結果應符合 EN 15534-4 第 4.5.5 條表 7 之規定。
七、循環濕氣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8.3.2 條執行之試驗報告,循環後彎曲強度下降平均值不得超過 20 %、個別值不得超過 30 %。
八、線膨脹係數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9.2 條執行之試驗報告,其值不得超過 50 × 10⁻⁶ K⁻¹,並作為伸縮間隙計算之依據。
九、人工加速耐候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8.1 條執行之試驗報告,載明所採用之試驗方法、曝露時數及色差量測條件,並宣告 ΔL、Δa、Δb* 之結果。不同方法之數據不得互相比較。
十、生物劣化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8.5.2 條(擔子菌)及第 8.5.3 條(軟腐微真菌)執行之試驗報告並載明結果,同時宣告產品之使用類別(UC3 或 UC4)。濱海環境另應檢附依第 8.6 條之抗鹽霧試驗報告;終年潮濕遮蔭之部位另應檢附依第 8.5.6 條之抗變色藻類試驗報告。
十一、防滑 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6.4 條執行之試驗報告,載明所採用之方法,其結果應符合 EN 15534-4 第 4.4 條表 1 之規定。送審之防滑數據應對應實際採用之表面壓紋。 使用時表面可能潮濕之場所,不得引用第 6.4.4 條動摩擦係數法之數據。
十二、防火 地板材之燃燒行為應檢附依 EN 15534-1 第 9.6.3 條(EN ISO 9239-1 輻射熱源法)執行之試驗報告;另依國內法規需要,補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測試證明。
十三、試驗報告之調節條件 送審之試驗報告應載明試件之調節條件,並符合 EN 15534-1 第 5.2 條之規定(標準環境 23 ℃/50 % RH 至恆重)。第三方試驗應依同標準第 5.4 條,於試件製造後第 4 週至第 6 週間執行,報告應載明試件製造日期與試驗日期。
十四、其他經指定之項目 工程需要時,得另行指定下列項目並要求檢附試驗報告:密度(EN 15534-1 第 6.2 條)、含水率(第 6.3 條)、素材衝擊強度(第 7.1.1 條)、拉伸性質(第 7.2 條)、熱變形溫度(第 9.1 條)、抗壓痕(第 7.5 條)、熱回復(第 9.3 條)、蓄熱(第 9.4 條)、粉化度(第 10.1 條,僅塗裝品)、光澤變化(第 10.2 條)、剝離強度(第 10.3 條,僅貼膜型材)、自然老化(EN 15534-4 表 9)。低溫或高溫環境另得指定依附錄 A 第 A.4 條之 T1(−20 ℃)或 T2(50 ℃)條件試驗。
十五、型式試驗之有效性 產品之組成、幾何或製程有變更時,應依 EN 15534-4 第 4.1 條重新執行型式試驗;送審報告之產品型號、斷面尺寸應與實際供貨產品一致。
條號索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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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N 15534-1:2014+A1:2017(試驗方法)
| 條號 | 項目 | 本文位置 |
| 4 | 試件(中空產品厚度須宣告) | 兩個層級 |
| 5.2 | 參考調節 23/50 至恆重 | 試驗前的調節條件 |
| 5.4 | 第三方試驗的時機(第 4~6 週) | 試驗前的調節條件 |
| 6.1 | 外觀(D65、≥600 lx、45°)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|
| 6.2 | 密度 | 素材級的基本物性 |
| 6.3 | 含水率 | 素材級的基本物性 |
| 6.4.2 | 防滑-擺錘 | 防滑 |
| 6.4.3 | 防滑-斜坡(Class A/B/C) | 防滑 |
| 6.4.4 | 防滑-動摩擦係數 | 防滑 |
| 6.5 | 線密度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|
| 6.6.2 | 厚度、寬度、長度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|
| 6.6.3 | 直度偏差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|
| 6.6.4 | 翹曲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|
| 7.1.1 | 衝擊強度(Charpy,素材) | 素材級的基本物性 |
| 7.1.2.1 | 落球衝擊(地板型材與地磚) | 落球衝擊 |
| 7.1.3 | 極端溫度 | 極端溫度下的試驗 |
| 7.2 | 拉伸性質(素材) | 素材級的基本物性 |
| 7.3.1 | 彎曲性質(素材) | 素材級的基本物性 |
| 7.3.2 | 彎曲性質(非承重製品,全斷面) | 彎曲:構件級要求 |
| 7.4.1 | 潛變(已知使用跨距) | 潛變 |
| 7.4.2 | 潛變(未知使用跨距) | 潛變 |
| 7.5 | 抗壓痕(布氏硬度與彈性回復率) | 抗壓痕 |
| 7.6 | 釘與螺絲拔出(EN 13446) | 機械扣件 |
| 7.7 | 拉穿承載力(EN 1383) | 機械扣件 |
| 8.1 | 人工加速耐候 | 抗紫外線與人工加速耐候 |
| 8.1.2 | 耐候的評估方式 | 抗紫外線與人工加速耐候 |
| 8.1.3 | 色度量測條件(D65、di:8°) | 抗紫外線與人工加速耐候 |
| 8.2 | 自然老化 | 自然老化 |
| 8.3.1 | 浸水膨脹與吸水率(六時點) | 浸水膨脹與吸水率 |
| 8.3.1.2 | 量測位置與方式 | 浸水膨脹與吸水率 |
| 8.3.2 | 循環濕氣(泡、凍、烘三循環) | 循環濕氣 |
| 8.3.3 | 沸水試驗 | 循環濕氣 |
| 8.4 | 抗白蟻 | 生物劣化 |
| 8.5.2 | 抗擔子菌 | 生物劣化 |
| 8.5.3 | 抗軟腐微真菌 | 生物劣化 |
| 8.5.4 | 抗變色微真菌(ASTM D3273) | 鹽霧與藻類 |
| 8.5.5 | 抗變色微真菌(ISO 16869) | 鹽霧與藻類 |
| 8.5.6 | 抗變色藻類 | 鹽霧與藻類 |
| 8.6 | 抗鹽霧(NSS) | 鹽霧與藻類 |
| 9.1 | 熱變形溫度 HDT | 素材級的基本物性 |
| 9.2 | 線膨脹係數 | 熱脹與濕脹 |
| 9.3 | 熱回復 | 其他熱性質 |
| 9.4 | 蓄熱 | 其他熱性質 |
| 9.5 | 氧指數 | 防火 |
| 9.6.1 | 單焰源試驗 | 防火 |
| 9.6.2 | SBI(僅外牆) | 防火 |
| 9.6.3 | 輻射熱源焰傳播(地板) | 防火 |
| 10.1 | 粉化度(僅塗裝品) | 表面狀態 |
| 10.2 | 光澤變化 | 表面狀態 |
| 10.3 | 剝離強度(僅貼膜型材) | 表面狀態 |
| 附錄 A.4 | 試驗環境(含 T1、T2 選項) | 極端溫度下的試驗 |
| 附錄 A.5.2 | 標準條件試驗(跨距 20h) | 彎曲強度的兩種算法 |
| 附錄 A.5.3 | 製造商條件試驗(宣告跨距) | 彎曲:構件級要求 |
| 附錄 A.6.1 | 彎曲彈性模數(兩式) | 彎曲強度的兩種算法 |
| 附錄 A.6.2 | 彎曲強度(兩式) | 彎曲強度的兩種算法 |
| 附錄 A.7 | 試驗報告應載事項 | 試驗報告應載事項 |
EN 15534-4:2014(戶外地板要求)
| 條號 | 項目 | 本文位置 |
| 1 | 適用範圍 | 先看這套標準的適用範圍 |
| 4.1 | 型式試驗與變更重測 | 先看這套標準的適用範圍 |
| 4.2 | 材料宣告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|
| 4.3 | 外觀(標準樣制度)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 |
| 4.4 表 1 | 防滑、線密度、尺寸、直度、翹曲 | 尺寸、線密度與外觀/防滑 |
| 4.5.1 表 2 | 落球衝擊 | 落球衝擊 |
| 4.5.2 表 3 | 彎曲(構件級) | 彎曲:構件級要求 |
| 4.5.3 表 4 | 潛變 | 潛變 |
| 4.5.4 表 5、表 6 | 使用類別與生物耐久性 | 生物劣化 |
| 4.5.5 表 7 | 耐候、循環濕氣、浸水膨脹、沸水 | 環境耐候各節 |
| 4.5.6 表 8 | 線膨脹係數上限 | 熱脹與濕脹 |
| 4.5.7 表 9 | 自然老化 | 自然老化 |
| 4.5.7 表 10 | 附加項目 | 附加項目一覽 |
| 5 表 11、表 12 | 標示 | 產品標示 |
| 附錄 A | 生產管制最低頻率 | 生產管制頻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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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從一份詢價的塑木規範談起——當規範鎖定配方而不是性能,會發生什麼事
附註:本文依據之標準
• EN 15534-1:2014+A1:2017《Composites made from cellulose-based materials and thermoplastics (usually called wood-polymer composites (WPC) or natural fibre composites (NFC)) — Part 1: Test methods for characterisation of compounds and products》。本文所引條號依 DIN EN 15534-1:2018-02 英文版。
• EN 15534-4:2014《同上 — Part 4: Specifications for decking profiles and tiles》。本文所引條號依 DIN EN 15534-4:2014-04 英文版。
• CNS 15730:2019〈木材-塑膠之再生複合材〉——第 10 節「標示」規定製品標示事項;第 11 節「報告」規定使用者有要求時,製造廠商須提出試驗報告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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